香港上市也同样分为主板和创业板市场,二者的要求及流程如下:
一、 香港主板上市主要要求
1. 可接受的司法地区
香港、百慕大、开曼群岛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这4个地区的设立的公司可做第一上市或第二上市。如果属于第二上市,按照个别情况决定是否接受在其他司法地区设立的公司。
2. 投资对象
以所有投资者为对象。
3. 盈利要求
过往3年合计5000万港币盈利(最近一年须达到2000万港币,再之前两年合计须达到3000万港币)。
4. 营业记录
新申请人须具备3年业务记录。
5. 主营业务
并无有关具体规定,但实际上主营业务的盈利必须符合最低盈利的要求。
6. 业务目标声明
并无有关具体规定,但申请人须列出一项有关未来计划及展望的概括说明。
7. 上市后强制性的保荐期间
新申请人上市后不须保留保荐人。但是H股发行人须于上市后至少一年内保留保荐人。
8. 于业务记录期间的管理层、拥有权和控制权
新申请人于三年业务记录期间须由基本相同的管理层管理。
9. 业务竞争
控股股东或董事如果进行任何与新申请人有竞争的业务,须在招股文件中披露有关资料,并在上市后持续进行披露。
10. 最低市值
新申请人股票上市时市值必须到达一亿港币。
11. 最低公众持股量
对于新申请人发行的股票于上市时,公众持股量不低于5000万港币,最低公众持股量必须占发行人在上市时已发行股本总额的25%。若新申请人在上市时的市值超过100亿元港币,则联交所可能会接受将公众持股量降至15%-25%之间。
12. 股东人数
新申请人上市时最少须有100名股东,而每100万港币的发行额须由不少于3名股东持有。
13. 信息披露
一年两度对外披露公司财务报告。
14. 包销安排
发行人必须委任包销商全数包销向公众发售以供认购的股份。联交所有权向上市申请人查询所建议委任的包销商的财政状况。如果联交所认为未能确信包销商有能力履行包销责任则可拒绝该申请人的上市申请。
二、 香港创业板上市主要要求
1. 可接受的司法地区
就创业板第一上市,申请上市公司必须在中国香港、百慕大、开曼群岛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这4个地区的其中一处注册成立。
2. 投资对象
以专业及充分了解市场的投资者为对象。
3. 盈利要求
不设最低盈利或其他财务标准要求。
4. 营业记录
新申请人必须证明在紧接着新上市申请呈交的日期之前,至少有24个月活跃业务记录。若符合以下条件的新申请人,此项要求可减至12个月:
1) 该公司首次上市文件中会计师报告显示其过去12个月内的营业额不小于5亿港元;
2) 该会计师报告内的资产负债表显示其上一个财务期间的总资产不少于5亿港元;
3) 该公司上市时规定之市值不少于5亿港元。
在上市时,由公众持有该公司的股本证券的市值必须不少于1.5亿港元,并由至少300名股东持有,其中持股量最高的25名股东合计的持股量分别不得超过公众持有的股本证券的35%及50%。
首次的公开招股价不得少于1亿港元。
有关新成立的(工程项目)公司(例如基建公司)、开采天然资源的公司或在特殊情况下,联交所可接纳公司的活跃业务记录不足24个月。
5. 主营业务
新申请人必须专注于一项主营业务,而非两项或多项不相干的业务,不过涉及主营业务的周边业务是容许的。
6. 业务目标声明
新申请人必须清楚列明涵盖其上市时该财政年度的余下时间及其后两个财政年度内整体业务目标,并解释拟达到该等目标的方法。
7. 附属公司经营活跃业务
新申请人的活跃业务可由申请人本身负责经营,或由其一家或多家附属公司经营。如果活跃业务由一家或多家附属公司经营,申请人必须控制有关附属公司的董事会,并必须持有有关附属公司不少于50%的实际经济权益。
8. 上市后强制性的保荐期间
新申请人必须委托保荐人,任期须至少涵盖其上市时该财政年度的余下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财政年度。
9. 于业务记录期间的管理层、拥有权和控制权
新申请人的管理层和拥有权在活跃业务记录期间内必须保持大致相同
10. 业务竞争
容许董事、控股股东、主要股东及管理层股东经营竞争业务,但必须于上市及其后(除主要股东外)持续做全面披露。
11. 最低市值
无具体规定,但实际上在上市时不能少于4600万港币。期权、认证权证或类似权利上市进市值为600万港币。
12. 最低公众持股量
1) 若公司在上市时的市值不足40亿港元,则最低公众持股量须为25%,涉及金额至少须达到3000万港元;
2) 若公司在上市时的市值40亿港币以上,则最低公众持股量须为20%,或使公司在上市时由公众人士持有的股份的市值至少达到10亿港元的较高百分比
上述的最低公众持有量规定在任何时候均须符合期权、权证或类似权证已发行权证数量的25%。
管理层股东及高持股量股东于上市时必须至少合计持有已发行股本的35%。
13. 股东人数
就至少有24个月活跃业务记录的发行人而言,于上市时最少有100名公众股东;就仅符合12个月活跃业务记录要求的发行人而言,于上市时最少有300名公众股东。
14. 信息披露
按季披露,中期报和年报中必须列示实际经营业绩与经营目标的比较。
15. 包销安排
无硬性包销规定,但如果发行人要筹集新资金,新股只可以在招股章程所列示的最低认购额达到时方可上市。
三、 主要流程
1. 向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科申请排期—预计上市委员会进行聆讯前至少25个营业日。
2. 上市科推荐或拒绝上市申请—如果遭到拒绝申请,则可以向上市委员会提出上诉。
3. 获得推荐上市后,上市委员会将进行聆讯—如果在这一环节遭到拒绝,申请人可向上市(复核)委员会提出上诉。
4. 获得上市委员会批准上市后,申请人可以刊发招股章程,然后进行股份买卖。
5. 如需增发新股则按照以上1—4的步骤重新进行申请。